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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1-00376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1-03-0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权力事项名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权力类别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责任事项(一)申请 申请人通过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四)决定 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五)送达 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实施主体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疾控科
实施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办理情况公开范围不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97-6350288投诉电话0997-6350288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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