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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1-00375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1-03-0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对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二)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确认无误后,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方式,不服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处罚款的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疾控科
实施对象相关单位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师市疾控中心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50288/4617216投诉电话0997-6350288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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