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1-00371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1-03-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权力事项名称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四条;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并发症分为三级:一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该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鉴定阶段:组织专家组开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3.决定阶段:由鉴定组对被鉴定者做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 4.送达阶段: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相关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对鉴定结构有异议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疾控科 |
实施对象 | 相关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共同实施部门 | 师市疾控中心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6350288/4617216 | 投诉电话 | 0997-6350288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