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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1-00365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1-03-0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权力事项名称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行政命令。
权力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种类、履行行政处罚的期限、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决定的,可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医政医管科
实施对象相关单位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53695投诉电话0997-63536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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