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1-00320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1-03-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权力事项名称 对实施告知承诺但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共场所的行政决定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四、各地要优化服务,认真实施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申请人要求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相关公示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说明、解释;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办理卫生许可过程中,许可实施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实施告知承诺但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共场所的行政决定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依据 | 《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四、各地要优化服务,认真实施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申请人要求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相关公示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说明、解释;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办理卫生许可过程中,许可实施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罚。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营业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责任事项 | 1.告知阶段: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不少于2人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来意。 2.监督检查阶段:现场监督检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卫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3.处理阶段: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政处罚,但又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制作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阶段:进行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医政医管科 |
实施对象 | 相关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 | 承诺时限 | / |
咨询电话 | 0997-6353695 | 投诉电话 | 0997-63536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