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1-00281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1-03-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行政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六)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七)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八)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种类、履行行政处罚的期限、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决定的,可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医政医管科 |
实施对象 | 相关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 | 承诺时限 | / |
咨询电话 | 0997-6353695 | 投诉电话 | 0997-63536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