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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1-00281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1-03-0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权力事项名称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六)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七)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八)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种类、履行行政处罚的期限、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决定的,可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医政医管科
实施对象相关单位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53695投诉电话0997-63536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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