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1-00221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1-03-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依据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
责任事项 | (一)提交申请 学校准备好相关材料,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权限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二)审核 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表彰或奖励 对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受表彰或奖励情形的,根据年度计划,对申请人进行表彰或奖励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医政医管科 |
实施对象 | 相关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6353695 | 投诉电话 | 0997-63536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