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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1-00221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1-03-0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权力事项名称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权力类别行政奖励
实施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事项(一)提交申请
学校准备好相关材料,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权限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二)审核
 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表彰或奖励
对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受表彰或奖励情形的,根据年度计划,对申请人进行表彰或奖励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医政医管科
实施对象相关单位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53695投诉电话0997-63536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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