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1-00220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1-03-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2020年修正)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责任事项 | (一)个人申请 个人准备好相关材料,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权限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二)审核 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表彰或奖励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 受表彰或奖励情形的,根据年度计划,对申请人进行表彰或奖励。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医政医管科 |
实施对象 | 相关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6353695 | 投诉电话 | 0997-63536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