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1-00219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1-03-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 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 ||
责任事项 | (一)个人申请 个人准备好相关材料,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权限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二)审核 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表彰或奖励 对符合《执业医师法》受表彰或奖励情形的,根据年度计划,对申请人进行表彰或奖励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医政医管科 |
实施对象 | 相关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6353695 | 投诉电话 | 0997-63536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