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1-00218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1-03-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认定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认定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三条 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第十七条 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第十八条 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可核发或不核发的决定(依照法定进行,不核发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跟踪取证单位变更等事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医政医管科 |
实施对象 | 相关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 | 承诺时限 | / |
咨询电话 | 0997-6353695 | 投诉电话 | 0997-63536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