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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1-00217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1-03-0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权力事项名称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权力类别行政确认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 2、 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履行审查材料、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当事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单数)组成鉴定组。在鉴定组长召集下专家组履行鉴定职责,全面查看、审核相关资料;鉴定专家组进行合议,充分讨论,形成鉴定意见。 3、 发证责任: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在鉴定结论形成后十五日内出具鉴定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医政医管科
实施对象相关单位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60日承诺时限60日
咨询电话0997-6353695投诉电话0997-63536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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