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1-00216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1-03-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尸检机构认定
权力事项名称 | 尸检机构认定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 拟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机构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病理解剖设备清单和设施说明;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应当向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后,45日内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予以认定、公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认定的尸检机构于认定后15日内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尸检机构认定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尸检机构认定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进 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确认。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 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公告尸检机构认定的确认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确认的尸检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 情况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医政医管科 |
实施对象 | 相关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60日 | 承诺时限 | 6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3695 | 投诉电话 | 0997-63536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