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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1-00216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1-03-0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尸检机构认定

权力事项名称尸检机构认定
权力类别行政确认
实施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 拟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机构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病理解剖设备清单和设施说明;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应当向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后,45日内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予以认定、公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认定的尸检机构于认定后15日内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尸检机构认定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尸检机构认定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进 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确认。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 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公告尸检机构认定的确认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确认的尸检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 情况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医政医管科
实施对象相关单位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60日承诺时限60日
咨询电话0997-6353695投诉电话0997-63536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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