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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1-00215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1-03-0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权力事项名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责任事项1、公示责任: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2.受理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3.审查责任:审查提交所需材料,并提出意见。
4.决定责任: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5.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6.监管责任: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医政医管科
实施对象相关单位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20日
咨询电话0997-6353695投诉电话0997-63536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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