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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1-00154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1-03-03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

权力事项名称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未按照要求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未按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未按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等问题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
(四)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
(五)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
(六)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
(七)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
(八)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种类、履行行政处罚的期限、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决定的,可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医政医管科
实施对象相关单位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53695投诉电话0997-63536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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