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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1-00120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1-03-02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名称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检查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2.处理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当事人提出整改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立案查处。
3.监管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和督办;将检查记录及其他书面资料存档备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医政医管科
实施对象相关单位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53695投诉电话0997-63536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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