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1-00076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1-03-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政强制
权力事项名称 |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政强制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二款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事项 |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及其期限、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8、制作清单,执法单位和行政相对人各执1份; 9、制作强制决定书,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及其期限、途径; 10、按法定方式和期限送达。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医政医管科 |
实施对象 | 相关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0日 | 承诺时限 | 3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3695 | 投诉电话 | 0997-63536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