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详细
索引号: wsj-2021-00076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1-03-0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政强制

权力事项名称对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政强制
权力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二款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及其期限、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8、制作清单,执法单位和行政相对人各执1份;
9、制作强制决定书,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及其期限、途径;
10、按法定方式和期限送达。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医政医管科
实施对象相关单位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30日
咨询电话0997-6353695投诉电话0997-6353695
备注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