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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0-00173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0-05-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的;(三)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报复执行计划生育的公务人员的;(四)因生育原因严重虐待妇女或者遗弃女婴、残疾儿的;(五)打击报复举报群众的;(六)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七)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的。”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记录人和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法定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可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第一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实施对象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
共同实施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3个月承诺时限3个月
咨询电话6350288投诉电话6350288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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