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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0-00172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0-05-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权力事项名称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其他类
实施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1.告知: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出示证件,表明来意
2.实施检查:检查并制作笔录及相关执法文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处理: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阶段: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对象违法生育征收主体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
共同实施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3-7日
咨询电话6350288投诉电话6350288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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