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0-00172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其他类 | ||
实施依据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事项 | 1.告知: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出示证件,表明来意 2.实施检查:检查并制作笔录及相关执法文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处理: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4.事后监管阶段: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对象 | 违法生育征收主体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 |
共同实施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3-7日 |
咨询电话 | 6350288 | 投诉电话 | 6350288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