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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0-00158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0-05-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以及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以及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修订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修正 自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记录人和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5.决定阶段:依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法定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第一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一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实施对象采供血机构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3个月承诺时限7日
咨询电话0997-6350288投诉电话0997-6350288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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