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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0-00151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0-05-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三)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四)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五)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六)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的。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记录人和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5.决定阶段:依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法定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第一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一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实施对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3月承诺时限7日
咨询电话0997-6350288投诉电话0997-6350288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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