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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0-00147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0-05-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权力事项名称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修订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修正,自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1.告知阶段: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不少于2人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来意。
2.监督检查阶段:现场监督检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卫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3.处理阶段: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阶段:进行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第一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一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实施对象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3个月承诺时限7日
咨询电话0997-6353695投诉电话0997-63536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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