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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0-00145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0-05-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权力事项名称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权力类别行政确认
实施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日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正 2008年6月24日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第二次修正 2017年2月21日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责任事项1.受理审核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对医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2.通知阶段: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医院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3.评审阶段: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组织;评审组织接到通知后,应当从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4.决定阶段: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前,应当告知医院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时,应当说明依据,并告知医院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第一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实施对象医疗机构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15日承诺时限15日
咨询电话0997-6353691投诉电话0997-63536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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