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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0-00143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0-05-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权力事项名称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24号发布1987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十条第一款:“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第一款: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责任事项1.告知阶段:卫生监督人员不少于2人进入现场,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告知来意。
2.监督检查阶段:现场监督检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制度落实情况、防火措施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卫生监督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卫生监督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3.处理阶段: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阶段:进行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第一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实施对象公共场所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15日承诺时限15日
咨询电话0997-6353691投诉电话0997-63536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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