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0-00142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令公布 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 ||
责任事项 | .告知阶段: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来意。 2.监督检查阶段:现场监督检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制度落实情况、防火措施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工作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3.处理阶段: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政处罚,但又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制作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阶段:进行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卫健委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实施对象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15日 | 承诺时限 | 15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3691 | 投诉电话 | 0997-63536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