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0-00136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公布2015年5月27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修正)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 (二)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 (四)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原料血浆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 ||
责任事项 | 1.告知阶段: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不少于2人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来意。 2.监督检查阶段:现场监督检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卫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3.处理阶段: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政处罚,但又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制作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阶段:进行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实施对象 | 单采血浆站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15日 | 承诺时限 | 15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3691 | 投诉电话 | 0997-63536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