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详细
索引号: wsj-2020-00133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0-05-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消毒产品监督检查

权力事项名称消毒产品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责任事项
1.告知阶段: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不少于2人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来意。
2.监督检查阶段:现场监督检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卫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3.处理阶段: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阶段:进行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第一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实施对象消毒服务机构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15日承诺时限15日
咨询电话0997-6353691投诉电话0997-6353695
备注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