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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0-00132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0-05-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权限内对两个以上申请人同一天内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以及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同一天内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的裁决

权力事项名称权限内对两个以上申请人同一天内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以及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同一天内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的裁决
权力类别行政裁决
实施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2006年11月1日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正 2008年6月24日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第二次修正 2017年2月21日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对符合裁决条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不正,对不符合裁决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通知阶段:立案后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等
3.审理阶段: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由双方当面陈述案情,相互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4.裁决阶段:根据事实和法规做出裁决。
5.送达阶段: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应载明当事人双方的姓名、争议、争议的内容、对争议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根据,并注明是否为终局裁决。如不是终局裁决,应写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和受理机关。
6.执行阶段: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双方应当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第一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实施对象医疗机构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30日
咨询电话0997-6353691投诉电话0997-63536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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