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0-00126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事故有可能发生的临时控制措施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事故有可能发生的临时控制措施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依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责任:发现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依法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阶段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及救济途径和期限。 4.送达责阶段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责任: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查封、扣押的由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实施) 6.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实施对象 | 医疗机构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日 | 承诺时限 | 9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3691 | 投诉电话 | 0997-63536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