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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0-00125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0-05-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

权力事项名称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
权力类别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责任事项1.催告阶段责任:发现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依法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阶段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及救济途径和期限。
4.送达责阶段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责任: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查封、扣押的由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实施)
6.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第一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实施对象企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90日承诺时限90日
咨询电话0997-6353691投诉电话0997-63536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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