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0-00109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用人单位违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用人单位违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记录人和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法定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可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实施对象 | 用人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日 | 承诺时限 | 9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3691 | 投诉电话 | 0997-63536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