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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0-00100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0-05-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供水单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对供水单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记录人和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法定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可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第一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实施对象生产销售企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90日承诺时限90日
咨询电话0997-6353691投诉电话0997-63536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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