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0-00044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乡村医生执业许可
权力事项名称 | 乡村医生执业许可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86号)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申请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论证,根据论证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乡村医生执业标准,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乡村医生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医政医管科 |
实施对象 | 个人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15日 | 承诺时限 | 15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3691 | 投诉电话 | 0997-63536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