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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0-00042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0-05-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的许可

权力事项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的许可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从事本法规定的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修订】)
     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申请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相关法规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
3.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医政医管科
实施对象个人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45日承诺时限45日
咨询电话0997-6353691投诉电话0997-63536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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