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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0-00041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0-05-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权力事项名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 项目名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处理决定“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4.送达责任: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医政医管科
实施对象医疗机构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30日
咨询电话0997-6353691投诉电话0997-63536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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