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0-00041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权力事项名称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 项目名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处理决定“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4.送达责任: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医政医管科 |
实施对象 | 医疗机构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0日 | 承诺时限 | 3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3691 | 投诉电话 | 0997-63536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