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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0-00040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0-05-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医疗广告审查

权力事项名称医疗广告审查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卫生部令第26号)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 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申请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提交的材料目录;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4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备案责任: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医政医管科
实施对象个人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20日
咨询电话0997-6353691投诉电话0997-63536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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