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0-00040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医疗广告审查
权力事项名称 | 医疗广告审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卫生部令第26号)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 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申请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提交的材料目录;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4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备案责任: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医政医管科 |
实施对象 | 个人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2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3691 | 投诉电话 | 0997-63536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