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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0-00039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0-05-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权力事项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申请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业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根据评审结果、业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业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证书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予许可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医政医管科
实施对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20日
咨询电话0997-6353691投诉电话0997-63536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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