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0-00038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权力事项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年4月修订)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根据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申请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专业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许可证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医政医管科 |
实施对象 | 公共场所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2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3691 | 投诉电话 | 0997-63536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