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0-00037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放射诊疗许可
权力事项名称 | 放射诊疗许可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
责任事项 |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申请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提交的材料目录;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专业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放射诊疗许可证》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医政医管科 |
实施对象 | 医疗机构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0日 | 承诺时限 | 3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3691 | 投诉电话 | 0997-63536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