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0-00036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校验
权力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校验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及受理条件。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校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及内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医疗机构按照登记机关初审后书面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及内容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受理校验申请后,应当向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受理时间从作出受理决定之日算起 2、校验审查:(1)书面审查申请材料和日常监管记; (2)现场审查: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 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执业登记手续。校验结论包括"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暂缓校验应当确定暂缓校验期。作出"校验合格"结论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校验合格章。 3、告知责任: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前,应当告知医疗机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医疗机构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登记机关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校验的决定。登记机关在作出暂缓校验结论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医疗机构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监督责任:作出"暂缓校验"结论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再次校验不合格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公示责任:医疗机构校验结论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在管辖区域内予以公示。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医政医管科 |
实施对象 | 医疗机构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0日 | 承诺时限 | 3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3691 | 投诉电话 | 0997-63536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