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0-00035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变更和注销的登记
权力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变更和注销的登记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及受理条件。 2.审查责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自受理变更、注销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歇业登记的,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报备责任: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医政医管科 |
实施对象 | 医疗机构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0日 | 承诺时限 | 3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3691 | 投诉电话 | 0997-63536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