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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0-00035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0-05-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变更和注销的登记

权力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变更和注销的登记
权力类别行政确认
实施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及受理条件。
2.审查责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自受理变更、注销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歇业登记的,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报备责任: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医政医管科
实施对象医疗机构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30日
咨询电话0997-6353691投诉电话0997-63536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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