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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0-00034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0-05-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权力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八条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及受理条件。
2.审查责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4.送达责任: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5.监管责任: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医政医管科
实施对象医疗机构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30日
咨询电话0997-6353691投诉电话0997-63536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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