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0-00033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权力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八条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审核合格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医政医管科 |
实施对象 | 个人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0日 | 承诺时限 | 3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3691 | 投诉电话 | 0997-63536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