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sj-2020-00032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护士执业、变更、延续注册
权力事项名称 | 护士执业、变更、延续注册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注册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准予注册或者不予注册决定。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护士执业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取得护士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护士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监管。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医政医管科 |
实施对象 | 个人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15日 | 承诺时限 | 15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3691 | 投诉电话 | 0997-635369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