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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0-00032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0-05-1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护士执业、变更、延续注册

权力事项名称护士执业、变更、延续注册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注册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准予注册或者不予注册决定。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护士执业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取得护士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护士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监管。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医政医管科
实施对象个人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15日承诺时限15日
咨询电话0997-6353691投诉电话0997-63536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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