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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0-00031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0-05-1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执业医师注册

权力事项名称执业医师注册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注册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收到注册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册或者不予注册决定。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4.送达责任:审核合格的, 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机构医政医管科
实施对象个人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范围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15日承诺时限15日
咨询电话0997-6353691投诉电话0997-63536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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