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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sj-2020-00030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0-05-15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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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师市卫健委行政权力清单目录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承办机构
1行政许可执业医师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2行政许可护士执业、变更、延续注册《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3行政许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第十二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4行政许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八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5行政确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变更和注销的登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6行政确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校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二条 、第三条、第四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7行政许可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第四条、第十一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8行政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年4月修订)第四条、《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根据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9行政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二十一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0行政许可医疗广告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卫生部令第26号)第八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1行政许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 第九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2行政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  第二条、第三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3行政许可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4行政许可乡村医生执业许可《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86号)
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5行政处罚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11月17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国务院令第690号)第四十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6行政处罚对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11月17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国务院令第690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7行政处罚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相应工作、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八十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8行政处罚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9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20行政处罚对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以及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21行政处罚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22行政处罚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23行政处罚对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以及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24行政处罚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25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以及有关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26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的处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27行政处罚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检测、采集、供应、包装、储存、运输、销毁血浆以及未按照规定使用体外诊断试剂及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处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三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28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29行政处罚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30行政处罚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31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32行政处罚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33行政处罚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34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以及未建立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处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35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以及《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租用、借用、出租、出售、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处罚《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36行政处罚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处罚《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37行政处罚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检测、采集、供应、包装、储存、运输、销毁血浆以及未按照规定使用体外诊断试剂及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处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三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38行政处罚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39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40行政处罚对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未按照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41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42行政处罚对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43行政处罚对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44行政处罚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以及不按照规定采集血液的处罚《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45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处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46行政处罚对放射诊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47行政处罚对放射诊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48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处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九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49行政处罚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50行政处罚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51行政处罚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以及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52行政处罚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以及其他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处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53行政处罚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54行政处罚对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未按规定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寄宿制学校未按规定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设施的处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55行政处罚对学校体育场地、体育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处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56行政处罚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符合相关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57行政处罚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58行政处罚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59行政处罚未经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60行政处罚对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以及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生产消毒产品的处罚《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61行政处罚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62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规范、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63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64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65行政处罚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66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67行政处罚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行政处罚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69行政处罚对供水单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70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71行政处罚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以及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72行政处罚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以及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73行政处罚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74行政处罚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75行政处罚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76行政处罚对乡村医生违法执业的处罚《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77行政处罚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78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79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十五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80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的处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81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第三十六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82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专项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83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职业病管理基本条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84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管理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85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86行政处罚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87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弄虚作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88行政处罚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情形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89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90行政处罚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91行政处罚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92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及评价及竣工验收未形成书面材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职业病危害控制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93行政处罚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综合管理科
94行政强制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95行政强制对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事故有可能发生的临时控制措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96行政强制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的控制措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97行政强制对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露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控制措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98行政强制对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查封、扣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99行政强制对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临时控制措施《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00行政强制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01行政裁决权限内对两个以上申请人同一天内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以及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同一天内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的裁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02行政检查消毒产品监督检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03行政确认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办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04行政检查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05行政检查对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公布2015年5月27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修正)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06行政检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07行政检查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08行政检查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09行政检查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10行政检查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11行政检查对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12行政检查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13行政许可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14行政检查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15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处罚《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 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四十五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16行政检查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修订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修正,自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疾病预防科
117行政处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措施、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疾病预防科
118行政处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疾病预防科
119行政处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六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疾病预防科
120行政处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八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疾病预防科
121行政处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疾病预防科
122行政处罚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疾病预防科
123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疾病预防科
124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25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26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27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消毒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28行政处罚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以及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疾病预防科
129行政处罚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 四十一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疾病预防科
130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疾病预防科
131行政处罚疫区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疾病预防科
132行政处罚对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处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疾病预防科
133行政处罚自然疫源地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疾病预防科
134行政处罚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处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疾病预防科
135行政处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拒绝消毒处理的强制消毒处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疾病预防科
136行政处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的临时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疾病预防科
137行政强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物品的行政强制《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疾病预防科
138行政检查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疾病预防科
139行政处罚对非法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行为的处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140行政确认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 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141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142其他类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143行政许可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的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144其他类计划生育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145行政处罚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46行政处罚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处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47行政强制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48行政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九条、第六十四条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149行政检查劳动卫生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政医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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