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09-2021-00010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1-08-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师市党委网信办除兵团下放师市行政职权以外法律授予阿拉尔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党委网信办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承办机构 |
1 | 行政检查 | 网络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 【法律】《网络安全法》 第八条、第五十条 | 师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2 | 行政检查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监督检查 | 1.【法律】《网络安全法》第五十条 2.【部门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师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3 | 行政检查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查 | 【法律】《网络安全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 | 师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法律】《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2.【部门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七条 | 师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5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信息网络和系统安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十条 | 师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6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十条 | 师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7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十条 | 师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8 | 行政处罚 | 对制作、散布淫秽、暴力、恐怖、教唆犯罪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十条 | 师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9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运营和使用单位不落实信息安全责任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 | 师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10 | 公共服务 | 开展网络安全宣传 | 【法律】《网络安全法》第十九条 | 师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11 | 公共服务 | 受理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的举报 | 【法律】《网络安全法》第十四条 | 师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12 | 公共服务 | 受理对互联网信息传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 1.【法律】《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部门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师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师市党委网信办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1 | 网络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法律】《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 ||
责任事项 |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师市网络信息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阿拉尔市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网络运营者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师市工信局、师市公安局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 |
法定时限 | / | 承诺时间 | / |
咨询电话 | 0997-6352269 | 投诉电话 | 0997-4618661 |
备注 |
权力事项名称2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1.【法律】《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第五十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2.【部门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 ||
责任事项 |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师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阿拉尔市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 |
法定时限 | / | 承诺时间 | / |
咨询电话 | 0997-6352269 | 投诉电话 | 0997-4618661 |
备注 |
权力事项名称3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法律】《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 ||
责任事项 | 1.制定年度检查计划,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对师市网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阿拉尔市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师市工信局、师市公安局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 |
法定时限 | / | 承诺时间 | / |
咨询电话 | 0997-6352269 | 投诉电话 | 0997-4618661 |
备注 |
权力事项名称4 | 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法律】《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2.【部门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第二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令)第二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七条:市(地、州)级以下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发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协助。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告知责任: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吊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谈话结束后制作《执法约谈笔录》。 4.决定责任: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能到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阿拉尔市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 |
法定时限 | 90天 | 承诺时间 | 90天 |
咨询电话 | 0997-4618603 | 投诉电话 | 0997-4618661 |
备注 |
权力事项名称5 | 对危害信息网络和系统安全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四十条第(三)项:禁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稳定;(三)危害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四)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六)制作、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凶杀或者教唆犯罪信息;(七)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单位负责人,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能到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阿拉尔市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 |
法定时限 | 90天 | 承诺时间 | 90天 |
咨询电话 | 0997-4618603 | 投诉电话 | 0997-4618661 |
备注 |
权力事项名称6 | 对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禁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稳定;(三)危害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四)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六)制作、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凶杀或者教唆犯罪信息;(七)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发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协助。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告知责任: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吊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谈话结束后制作《执法约谈笔录》。 4.决定责任: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能到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阿拉尔市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 |
法定时限 | 90天 | 承诺时间 | 90天 |
咨询电话 | 0997-4618603 | 投诉电话 | 0997-4618661 |
备注 |
权力事项名称7 | 对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行政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四十条第(五)项:禁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稳定;(三)危害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四)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六)制作、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凶杀或者教唆犯罪信息;(七)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发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协助。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告知责任: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吊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谈话结束后制作《执法约谈笔录》。 4.决定责任: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能到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阿拉尔市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 |
法定时限 | 90天 | 承诺时间 | 90天 |
咨询电话 | 0997-4618603 | 投诉电话 | 0997-4618661 |
备注 |
权力事项名称8 | 对制作、散布淫秽、暴力、恐怖、教唆犯罪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四十条第(六)项:禁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稳定;(三)危害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四)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六)制作、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凶杀或者教唆犯罪信息;(七)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发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协助。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告知责任: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吊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谈话结束后制作《执法约谈笔录》。 4.决定责任: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能到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阿拉尔市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 |
法定时限 | 90天 | 承诺时间 | 90天 |
咨询电话 | 0997-4618603 | 投诉电话 | 0997-4618661 |
备注 |
权力事项名称9 | 对网络运营和使用单位不落实信息安全责任等行为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四十三条:网络运营和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信息安全责任不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网上传播的信息未进行严格审查,导致违法、有害信息传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停止其使用网络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发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协助。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告知责任: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吊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谈话结束后制作《执法约谈笔录》。 4.决定责任: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能到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阿拉尔市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 |
法定时限 | 90天 | 承诺时间 | 90天 |
咨询电话 | 0997-4618603 | 投诉电话 | 0997-4618661 |
备注 |
权力事项名称10 | 开展网络安全宣传 | ||
权力类别 | 公共服务 | ||
实施依据 | 【法律】《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 ||
责任事项 | 组织开展师市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阿拉尔市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全社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 |
法定时限 | / | 承诺时间 | / |
咨询电话 | 0997-6352269 | 投诉电话 | / |
备注 |
权力事项名称11 | 受理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的举报 | ||
权力类别 | 公共服务 | ||
实施依据 | 【法律】《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 | ||
责任事项 | 1.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举报。 2.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阿拉尔市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全社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 |
法定时限 | / | 承诺时间 | / |
咨询电话 | 0997-6352269 | 投诉电话 | 0997-6352269 |
备注 |
权力事项名称12 | 受理对互联网信息传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 ||
权力类别 | 公共服务 | ||
实施依据 | 1.【法律】《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4月27日通过)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部门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 ||
责任事项 | 1.受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传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2.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阿拉尔市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全社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 |
法定时限 | / | 承诺时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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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