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信息公开详细
索引号: wgj-2021-00010 发布机构: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21-03-0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营业性演出审批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39号)                                                   
 第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责任事项1、公示责任: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2.受理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3.审查责任:审查提交所需材料,并提出意见。
4.决定责任: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5.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6.监管责任: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3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管、检查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部门规章】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公布,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法条依据不详实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案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体育广电旅游科
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59080投诉电话0997-6359080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 第三十二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一)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二)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三)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五)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六)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法条依据不全
责任事项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实施主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样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提取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自由裁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由执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制作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力等,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依法执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体育广电旅游科
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59080投诉电话0997-6359080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颁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提取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自由裁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由执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制作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力等,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依法执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行为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261号发布,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修订)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责任事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主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公安局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公安局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部门规章】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公布,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案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文化行政部门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文化行政部门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4.告知阶段责任: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第九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案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化行政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确认无误后,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方式,不服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处罚款的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行警告、没收、暂扣、吊销:执行处罚决定。
实施主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确认无误后,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方式,不服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处罚款的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责任事项简易程序
1. 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 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实施主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责任事项简易程序1. 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 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实施主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第二十六条 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第二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责任事项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实施主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责任事项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实施主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责任事项简易程序
1. 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 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实施主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第三十一条: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第三十一条: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第四十七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4万元以下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检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间,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事,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部门规章】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公布,2017年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
(法条内容补充详细)
责任事项1、受理举报阶段: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认真受理和办理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渠道移交的违法行为。按照职责要求,做好案件移交工作。
2、调查阶段: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必要时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研究决定阶段: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除此而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享有的权利。
5、听证阶段: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要应当组织听证,制作好听证笔录。
6、送达执行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签名盖章。
实施主体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55号令)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
旅游局
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管理而制定的法规。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等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文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案件的处罚决定经过集体讨论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必备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
旅游局
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九条第一款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三款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管理而制定的法规。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4.告知阶段责任: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
旅游局
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管理而制定的法规。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文化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文化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化行政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
旅游局
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
旅游局
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演出场所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09年8月28日发布)【第24条】【第1款】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第50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
旅游局
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演出经纪机构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案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
旅游局
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演出经纪机构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
旅游局
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营业性演出活动主办单位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文艺表演团体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
旅游局
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文艺演出单位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外商投资企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监督实施情况。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
旅游局
承办机构体育广电和旅游科
实施对象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59080投诉电话0997-6359080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不规范开展考级活动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
旅游局
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261号发布,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修订)(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
旅游局
承办机构文化科
实施对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72026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责任事项1、公示责任: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2.受理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3.审查责任:审查提交所需材料,并提出意见。
4.决定责任: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5.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6.监管责任:加强对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监管;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
旅游局
承办机构体育广电和旅游科
实施对象申请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单位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97-6359080投诉电话0997-6359080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审核
权力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 年 8 月11 日国务院令第 228 号,2013 年 12 月 7 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三条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线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反馈审核意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审批档案;加强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
旅游局
承办机构体育广电旅游科
实施对象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97-6359080投诉电话0997-6359080
备注须报请国家广电总局同意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责任事项1、公示责任: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2.受理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3.审查责任:审查提交所需材料,并提出意见。
4.决定责任: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5.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6.监管责任:加强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的监管;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
旅游局
承办机构体育广电旅游科
实施对象企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97-6359080投诉电话0997-6359080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权力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
旅游局
承办机构体育广电旅游科
实施对象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97-6359080投诉电话0997-6359080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五条第一款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责任事项1、公示责任: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2.受理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3.审查责任:审查提交所需材料,并提出意见。
4.决定责任: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5.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6.监管责任:加强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监管;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
旅游局
承办机构体育广电旅游科
实施对象单位、法人、其他组织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公安局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97-6359080投诉电话0997-6359080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责任事项1、公示责任: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2.受理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3.审查责任:审查提交所需材料,并提出意见。
4.决定责任: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5.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6.监管责任:加强对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的监管;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体育广电旅游科
实施对象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97-6359080投诉电话0997-6359080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对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规定条件或者程序审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申请的;(二)对配置单位运动枪支购置计划审核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复审的;(四)发生运动枪支被盗、丢失等事故,未及时逐级上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第三十五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二)未对持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的;(三)安全设施存在重大隐患的;(四)枪弹混库(室、柜)存放的。第三十六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许可:(一)未按规定进行运动枪支调剂的;(二)未按规定上缴报废运动枪支的;(三)弄虚作假,未如实申报购置计划、超标购置运动枪支的;(四)训练场所、枪弹库(室)的安全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第三十七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运动枪支,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一)未按规定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的;(二)未按规定上交报废运动枪支的;(三)私自借用运动枪支的;(四)在非射击运动场地进行射击活动的;(五)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的。第三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或者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或者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
旅游局
承办机构体育广电旅游科
实施对象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公安局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59080投诉电话0997-6359080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第二十条 体育执法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
旅游局
承办机构体育广电旅游科
实施对象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59080投诉电话0997-6359080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1)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2)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3)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4)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5)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
旅游局
承办机构体育广电旅游科
实施对象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59080投诉电话09976372026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的行政检查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六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
旅游局
承办机构体育广电旅游科
实施对象体育类社会团体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59080投诉电话0997-6359080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行政检查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2.处理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当事人提出整改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立案查处。
3.监管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和督办;将检查记录及其他书面资料存档备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
旅游局
承办机构体育广电旅游科
实施对象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59080投诉电话0997-6359080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违法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行政检查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任何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第十五条: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2.处理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当事人提出整改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立案查处。
3.监管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和督办;将检查记录及其他书面资料存档备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
旅游局
承办机构体育广电旅游科
实施对象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59080投诉电话0997-6359080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按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2.处理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当事人提出整改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立案查处。
3.监管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和督办;将检查记录及其他书面资料存档备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
旅游局
承办机构体育广电旅游科
实施对象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59080投诉电话0997-6359080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违法出租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确认无误后,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方式,不服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处罚款的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体育广电旅游科
实施对象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59080投诉电话0997-6359080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违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确认无误后,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方式,不服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处罚款的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体育广电旅游科
实施对象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59080投诉电话0997-6359080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对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规定条件或者程序审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申请的;(二)对配置单位运动枪支购置计划审核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复审的;(四)发生运动枪支被盗、丢失等事故,未及时逐级上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第三十五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二)未对持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的;(三)安全设施存在重大隐患的;(四)枪弹混库(室、柜)存放的。第三十六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许可:(一)未按规定进行运动枪支调剂的;(二)未按规定上缴报废运动枪支的;(三)弄虚作假,未如实申报购置计划、超标购置运动枪支的;(四)训练场所、枪弹库(室)的安全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第三十七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运动枪支,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一)未按规定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的;(二)未按规定上交报废运动枪支的;(三)私自借用运动枪支的;(四)在非射击运动场地进行射击活动的;(五)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的。第三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或者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或者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确认无误后,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方式,不服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处罚款的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体育广电旅游科
实施对象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公安局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59080投诉电话0997-6359080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取得高危险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确认无误后,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方式,不服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处罚款的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体育广电旅游科
实施对象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59080投诉电话0997-6359080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利用举办健身气功活动从事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五条  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确认无误后,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方式,不服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处罚款的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体育广电旅游科
实施对象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公安局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59080投诉电话0997-6359080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中违法使用用语或名称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六条:任何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确认无误后,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方式,不服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处罚款的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体育广电旅游科
实施对象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无(公安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59080投诉电话0997-6359080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违法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确认无误后,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方式,不服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处罚款的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体育广电旅游科
实施对象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公安局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59080投诉电话0997-6359080
备注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违法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确认无误后,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方式,不服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处罚款的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承办机构体育广电旅游科
实施对象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公安局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6359080投诉电话0997-6359080
备注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