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承办机构 |
1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2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4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6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7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8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行为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公安局 |
9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公安局 |
10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1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1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13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14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1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16 | 行政处罚 | 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17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18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19 | 行政处罚 |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2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21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22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23 | 行政处罚 | 对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24 | 行政处罚 |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25 | 行政处罚 | 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2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27 | 行政处罚 |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2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29 | 行政处罚 |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30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31 | 行政处罚 | 对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3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33 | 行政处罚 |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1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第1款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34 | 行政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35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36 | 行政处罚 | 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3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38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场所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五十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39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经纪机构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三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40 | 行政处罚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41 | 行政处罚 | 对文艺表演团体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三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42 | 行政处罚 | 对外商投资企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43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不规范开展考级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44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45 | 行政许可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46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审核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47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48 | 其他行政权力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49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百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五条 |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公安局 |
50 | 行政许可 |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51 | 行政检查 | 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行政检查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 |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公安局 |
52 | 行政检查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53 | 行政检查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54 | 行政检查 |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的行政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55 | 行政检查 | 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行政检查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56 | 行政检查 | 对违法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行政检查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57 | 行政检查 |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58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出租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政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59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60 | 行政处罚 | 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行政处罚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公安局 |
61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高危险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行政处罚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62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举办健身气功活动从事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公安局 |
63 | 行政处罚 | 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中违法使用用语或名称的行政处罚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64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行政处罚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公安局 |
65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行政处罚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