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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gj-2020-00075 发布机构: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20-05-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条: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派出两人以上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旅行社、导游等旅游从业场所或人员进行检查并当场告知检查结果。
‎2.处置阶段:对在检查当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简易处罚程序的当场进行处罚;需要使用一般程序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权限内的需移交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阶段:作出处理决定的。
‎5.监管阶段: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处罚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承办机构

体育广电旅游科

实施对象

企业、个人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15日内

承诺时限

15日内

咨询电话

0997-6359080

投诉电话

0997-635908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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