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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gj-2020-00074 发布机构: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20-05-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设立旅行社的审批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设立旅行社的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旅行社条例》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项目实行名称、依据、条件、材料、收费、时限“六公开”,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及相关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申请材料。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设立旅行社材料进行审核,对现场进行实地查验,提出审查和许可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是否许可批准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及依法享有相关权利)。
‎4.送达阶段:制发并送达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依法公开许可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健全相应管理阶段制度,加强行政监督和业务追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承办机构

体育广电旅游科

实施对象

企业、个人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20日内

承诺时限

20日内

咨询电话

0997-6359080

投诉电话

0997-635908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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